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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生育一孩无需办“生育证” 力争7月1日起全面实施

2015-05-29 07:42:23 林雅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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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记者 林雅

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省卫计委现已正式下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力争从7月1日起全面实施一孩生育登记制度。届时,不再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再生育审批权限也将由县一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街道)。

生一孩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登记即可

《意见》提到: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不再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更不得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

群众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30天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对于夫妻双方需要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二孩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

同时,《意见》规范了再生育审批办理。对于再生育审批,精简和规范了程序,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精简了证明材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可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再生育许可。

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

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

另外,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但有14种情形的,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见右文)。省卫计委表示,对于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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