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滚动网报> 时政报道 > 正文

福建拟立法明确供电单位处理用户投诉和供电故障时限

2015-05-26 22:04:1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分享到:

东南网5月26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今日,《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处理用户投诉和供电故障时限,以及中止供电方面将进一步明确。

去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用户权益保护等内容提出了较多的意见建议。为此,草案修改稿在法规名称、体例和内容上都有了大幅变化。

处理用户投诉和供电故障时限明确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报告上指出,在供用电关系中,电力用户相对弱势,条例应当突出和加大用户权益保护的力度,平衡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草案修改稿对供电企业处理用户投诉和供电故障时限做了明确: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日起,城区范围不超过一小时,农村地区不超过二小时,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四小时。

在停电方面,草案修改稿也做出了修改。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无故中止供电”。而因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或者发现用户确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立即中止供电并向用户说明情况;供电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回复供电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