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龙山镇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东南网4月20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张辉 通讯员 郭碧燕 刘荫花 高少芬 朱珊珊文/图)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提“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明确界定。尽管相关法规的出台扫除了部分路障,但环境公益诉讼并未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实践中依然面临立案少、鉴定难的尴尬—— 探路者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我省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起步较晚,然而,有不少创新与突破,其诉讼主体已涵盖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等。 最早设立生态资源审判庭的漳州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批探路者。2010年11月,平和县国土局首提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嫌非法采矿的庄家成等3人赔偿国有矿产资源损失138万余元。这是我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此后,检察机关也加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阵营。同年,詹征等人因非法开采花岗岩矿而坐上被告席,原告则是龙海市检察院,这是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福建第一案。 4年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向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缘由是企业预埋暗管,将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排入九龙江,最后以涉案企业“放鱼治水”而告终。此举实现了我省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零的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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