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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三公经费2月1日起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2015-01-25 09:45:38 郑意凡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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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三公经费须定期公布今后,福建省机关“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折射“阳光透明财政”;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也将进行社会化改革,降低成本。日前,《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炉,将于2月1日起全面施行。

适用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和人民团体

《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本省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即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机关,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人民团体参照执行。

经费管理

不得采购奢侈品

“三公经费”能否成为一笔“明白账”,广受群众一向关注。《办法》明确,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上述内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转嫁相关费用,并且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机关应当依法依规采购本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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