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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按最低工资36%~42%确定 3次拒工作取消救助

2014-12-04 07:50:16 何佳媛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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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2月4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出台意见,要求从十个方面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取消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城市低保按最低工资

36%~42%确定

意见提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并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等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

急重危伤病患

将有救助

我省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我省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公租房优先供应

孤老病残家庭

市、县政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实行应保尽保。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应当优先面向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供应。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农村家庭住房救助通过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待遇

城乡差距缩小

我省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意见还提出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城乡一体化。各地应根据实际,逐步让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社会救助待遇。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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