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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办坏事 一场车祸牵出三场官司

2014-12-01 09:39:0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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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1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何海铭 通讯员 钟兰芳)

罗某与刘某斌是同村好友,一天,罗某帮刘某斌驾驶一轻型普通货车运送货物,车辆由罗某驾驶,刘某斌坐在副驾驶座上。他们怎么也没想到,这一行为却引发了三场官司,直到近日官司才尘埃落定。

第一场官司:罗某开车撞死人被公诉

去年6月30日21时许,罗某驾驶一轻型普通货车从福安市赛岐镇镇区沿国道104线往甘棠镇镇区方向行驶,途中在一次交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相向左侧车道,与被害人王某周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周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罗某赔偿被害人王某周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其中5万元为刘某斌所付),并取得谅解。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福安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第二场官司:受害者家属起诉要求赔偿

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束。被害人王某周在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留下了年迈的老母亲、在坐月子的妻子、出生仅17天的女儿。逝者已逝,生者生活还要继续,悲愤的孤儿寡母将罗某、刘某斌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罗某、刘某斌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7298.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福安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某为被告刘某斌无偿提供劳务,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告刘某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罗某未按规定安全驾驶机动车,对造成本案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告刘某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888368.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三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1万元,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0万元,合计61万元。余款278368.1元由被告罗某、刘某斌继续赔付。鉴于被告罗某、刘某斌已于事故发生后自愿向原告方支付了30万元赔偿金,其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请求被告罗某、刘某斌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于是,2013年12月19日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三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场官司:30万赔偿款应由谁承担?

与受害者的官司结束了,肇事者罗某也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制裁,但事情又再生波澜。

罗某认为,事故发生当晚,自己受刘某斌所邀作为驾驶员,其为刘某斌无偿提供劳务,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刘某斌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自己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周亲属30万元,这笔钱应由自己和刘某斌按份承担,刘某斌应承担80%的责任即承担24万元,自己承担20%的责任即承担6万元,自己给受害者赔偿了25万元,刘某斌应该返还自己垫付的19万元。

刘某斌却不这么认为,他认为,罗某那天晚上驾驶车辆的行为系自己主动而为,并非受自己的要求而帮忙。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帮工关系。且罗某对当天晚上驾车致他人损害的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自己对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及责任。自己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分担了5万元的赔偿责任,事后车辆的维修及停运损失达到5万多元,间接损失更是重大,对罗某要求减轻赔偿责任,加重自己的责任的行为无法理解。

两人多次协商无果,为此,罗某将刘某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斌返还自己人民币19万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原告罗某无偿为被告刘某斌驾驶车辆过程中,造成王某周死亡的交通事故,由于原告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即其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原告对事故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身为受益人应对本起事故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故原、被告均可在扣除交强险承担赔偿范围外,按比例承担。本案原告造成受害人王某周的总损失为888368.1元,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11万元,余下款788368.1元。基于原、被告自愿赔偿给受害人家属80万元,即原告应承担赔偿款24万元(80万元×30%),因原告实际支付赔偿款为25万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赔偿款1万元。该院遂于2014年6月9日判决被告刘某斌返还原告罗某人民币1万元;驳回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罗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德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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