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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的哥仗着酒量好 酒后上路被查获

2014-11-09 22:27:0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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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酒驾

东南网11月9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 通讯员 张宁 吴承勇 何丹勇)11月5日,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百日会战”统一行动启动。当天,仓山交巡警大队和盖山派出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查获一起“的哥”酒后驾驶出租车的严重违法行为。

5日下午17时许,执勤民警在仓山区则徐大道南二环路口,发现一辆出租车由则徐大道往鼓山大桥方向左转弯行驶。可本该在直行绿灯亮起时进入左转等待区停车等待的出租车,却突然变换车道打算快速驶离。这一反常情况,迅速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民警立即上前将该辆出租车截停,并依法告知驾驶员存在的违法行为。这名“的哥”十分配合地掏出驾驶证和行驶证,解释说车上客人急着要去火车南站赶车,希望民警能尽快处理。

细心的民警发现这名“的哥”神情紧张,不但脸色红润,而且在交谈中隐隐有股酒味。“你喝酒了?”民警突然问了一句。“没有,绝对没有!你快点开罚单,我还要赶着送客人。”这名“的哥”的表情突然僵硬了一下,急匆匆说道。但话语间细微的颤抖,还是没能逃过民警敏锐的判断。眼见民警拿来酒精测试仪,“的哥”慌了神,主动承认在上午时喝了约一斤的青红酒。

经酒测,该“的哥”姓郑,44岁,福州人。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31mg/ml,属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据郑某交代,由于平时感觉自己的酒量还不错,上午喝过酒后中午睡个觉,到晚上开车应该没事,就抱着侥幸心理上路拉客。该起交通违法行为系仓山警方首次查获营运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91条第3款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并处十五日治安拘留,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郑某的违法情况警方已向其所在的华威出租车公司进行通报,并责令企业解聘郑某,同时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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