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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廉政12条,25年前的“八项规定”

2014-10-30 09:08:53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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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廉政12条”的内容

东南网10月30日报道(福建日报)1989年3月29日,宁德地委、行署出台《关于地委、行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主要包括12条:

一、在职期间不准以任何名义占地营建私房。二、不准个人介绍基建工程。三、不准贪污受贿和索贿。

四、不准违反招工、招干、招生、毕业生分配、征兵、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和人事调动的有关规定,私自安插子女、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五、不准在干部的提升、晋级和调配选拔上,违反组织原则和人事干部工作程序。

六、公务往来不收礼,不向基层单位索要各种产品、礼品,索购紧俏商品。

七、下基层不准大吃大喝。要严格要求按接待标准办伙食,按规定缴纳伙食费。

八、不准公车私用。如特殊情况私事要用车,要向车辆管理单位缴纳用车费。

九、不准利用职便以任何名义参与经商办企业。

十、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奖励。

十一、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带头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准为违法乱纪的人和犯罪分子说情袒护、徇私枉法。

十二、教育管理好家属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一个多月后,1989年5月15日,《关于党政机关廉政建设的若干补充规定》出台,共5条:

一、不准购买新的进口豪华汽车;

二、不准修建超标准的办公楼、宿舍;

三、领导下乡要轻车简从,不要到当地边界迎接上级领导;

四、上级领导来检查工作,除有关人员外,不要层层增加陪同人员;

五、今后领导干部生病,各部门、单位不要用公款赠送慰问品;不以各种理由,用公款向领导赠送礼品。如有违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领导干部要把物品退还有关部门、单位或上交。

党的十八大胜利闭幕不久,2012年12月初,中央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包括改进调查研究、厉行勤俭节约等。

宁德的干部说,中央八项规定与宁德廉政12条,体现了习总书记对反腐倡廉、改进作风的一贯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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