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漳州10月21日电 (林丽君 满荣 宝勤)记者21日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获悉,原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书记、副主任杨某,利用掌管拆迁大权,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受拆迁人的好处费,犯受贿罪,被芗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据介绍,2008年年初,蔡某找到厦门宏安源公司负责人郭某,谎称其可以帮忙承揽漳州市原龙机厂片区的拆迁工程。郭某便联系梁某要求梁投资该拆迁项目。 2008年年初,蔡某明知漳州市房地产公司不具有拆迁资质,为达到骗取郭某和梁某“好处费”目的,找到时任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的杨某,要求其利用其职便说服时任漳州市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的蔡某松帮忙伪造一份《厂房拆除协议书》。 2008年4月1日,蔡某松以漳州市房地产公司名义与厦门宏安源公司签订《厂房拆除协议书》,并将合同落款时间提前到2003年8月28日。 合同签订后,梁某即通过厦门宏安源公司将18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好处费交给蔡某,蔡某为了感谢杨某,送给杨某3万元。 此外,在2003年8月至2006年间,杨某利用担任漳州市土地收储中心副主任、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了人民币收受他人送予的钱财,数额近15.4万元,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退还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据了解,因涉嫌犯受贿罪杨某于2013年8月5日被芗城区检察院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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