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无证排污最高罚5万
2014-08-01 15:15:2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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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7月31日电(记者 谢丹 实习生 董慧雯)今后,相关排污行为要取得许可证才能进行,否则最高将面临5万元的罚款。记者从福建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日前经过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施行,具体5类行为都必须要先取得许可证。 《办法》规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办法》。 按照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同时,《办法》明确了许可条件、核发程序等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厦门开始探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01年,福建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福建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虽然也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缺乏统一规范,在许可条件、核发程序等方面都是空白。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全省要施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全省有了统一规范,操作性更强,在许可条件、核发程序等方面都予以明确,有助于依法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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