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25日讯(通讯员 周淳 本网记者 王坤明)因为物价上涨,开支增大,7岁女孩小琳(化名)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每个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因为原本约定的每月700元抚养费早就已经难以维持母女二人的生活。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小琳的父亲每个月向其支付850元抚养费。 开销攀升 每月700元抚养费不够花 小琳的父母在2010年协议离婚,小琳由父亲李忠抚养,之后,小琳的母亲刘美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忠每个月负担抚养费700元。 虽说李忠每个月都能按时将抚养费存入账户,然而柴米油盐让刘美越发感受到单亲母亲的吃力,物价上涨,买点东西都要精打细算,更不用说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孩子上了好的小学,花销必然要增加,李忠每个月支付的700元早已杯水车薪。 去年底,刘美找到李忠要求将抚养费增加到3000元,她认为,原本约定的7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水平,李忠的工作好,工资稳定,抚养费也应该随着工资、物价等一并上涨。而此时李忠已经重组家庭,并且另育有一子,想到自己每个月也仅4200元的工资,无法承受3000元的抚养费,他断然拒绝刘美的要求,双方为此一再争吵。 法院判决:父亲每月支付850元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支付。本案中,李忠和刘美作为小琳的父母,对小琳都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小琳和母亲刘美共同生活,根据小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李忠每月支付85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规定,法院判决李忠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小琳抚养费85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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