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向环境污染宣战 ——我省生态审判“生态修复模式”的首次司法实践纪实
庭审结束后,省、漳州市、龙海市三级法院法官、环保部门及海洋渔业部门工作人员将被告购买的28万尾鱼苗放养至九龙江水域锦江段。 东南网6月11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陈旻 通讯员 王乾细 文/图) 6月5日上午9时30分,随着审判长高闽辉敲响法槌,龙海市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的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正式开庭。 这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我省生态审判“生态修复模式”的首次司法实践,对我省的生态审判极具意义。本报记者目击了庭审全程。 自愿认罪 审判长依次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阐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诉讼权利、是否申请回避……经过一系列法庭准备程序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龙海市检察院检察官张小虾宣读起诉书,阐明了案情: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租用龙海市水泥厂位于海澄港口的闲置厂房,从事加工镀件生产项目;2013年4月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为节约排污成本以谋取个人利益,指使周某松等人在污水处理车间污水收集池至厂房北侧、九龙江龙海市海澄镇水域滩涂预埋了一条排污暗管,同年6月初开始在长达20多天的时间里,陈某指使周某松等人将含有六价铬、总镍等有毒物质的电镀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九龙江水域,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公诉人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限制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还说:“案发后,陈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合议庭成员、辩护人等,先后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轮流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供认不讳:确实私设暗管,将含有六价铬、总镍等污染物直接排入九龙江;公司的排污设备确实没有正常运转…… 公诉人宣布证人周某松、陈某泉的证言,也证实公诉人所指控、陈某所承认的犯罪事实。 审判长问被告:“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答:“愿意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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