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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行驶中碾压石块砸残一男子 谁该为惹祸的“飞石”买单?

2014-04-14 16:59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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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无过错可适用公平责任

本起事故中被告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却要承担50%的责任,是否会觉得被告很冤。对此,霞浦县人民法院的林法官认为,法律这样规定其实是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公平。

林法官介绍,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时,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据介绍,公平责任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一、公平责任适用范围只能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二、侵权人的行为和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三、要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四、如果不适用公平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林法官说,本案中原告王先生、被告孙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可是王先生却因本起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王先生的受伤虽然不是孙某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属于意外事故,但是王先生的受伤与孙某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孙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商业三者险,有经济能力给付补偿款,为了保证公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50%的补偿责任,这是按照公平原则对王先生的损失予以补偿,而不是因为孙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而需赔偿原告的损失,这是一种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延伸

若发生在公共道路上

道路管理部门要承担责任

此案是发生在石板材厂内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如果该事故是发生在公共道路上,道路管理部门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此,林法官认为,如果该事故是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受害者可向道路管理部门索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因此,林法官称,任何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其有无主观过错,则都可以不理会。

同时,林法官还称,公共道路本身属于构筑物,道路管理部门有义务保持公路的通畅、安全行驶,所以如果交通事故是因为道路上堆放或遗撒一些物件而引发的话,道路管理部门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的规则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当然也不是没有例外。林法官称,除非道路管理部门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确定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从道路管理部门注意义务的性质、巡查能力以及其在堆放、倾倒、遗撒行为发生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措施等,确定其是否已经尽到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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