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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未婚同居易引纠纷 过半数女性对同居后悔

usa.fjsen.com 2013-08-05 15:43:59  黄妍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调查表明,过半数女性对同居表示过后悔,对于同居关系结束时,因财产和孩子引发的纠纷,不知如何是好

  本报记者黄妍 见习记者林茜

  现如今,同居这种“先上车后买票,或者不买票”的婚约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尤其是年轻的情侣、大学生们,住在一起时不分彼此,然而一旦面临关系破裂,可能“战争”一触即发。律师表示,同居男女无婚姻作为基础,个人权益难受法律保护。

  网络上有种说法叫“同居成本”,提到经济成本、身体成本、生理成本、心理成本以及社会文化成本五项指标里,女性成本均偏高,而在实际生活中,同居中权益受侵害的女性也不在少数。

  案例1

  同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要一起还吗?

  三明的琳琳和小方自2011年初开始同居,直到2011年底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2011年上半年内,小方陆续找陆明借走了29万元,并分两次向陆明出具了4万元和25万元的借条,然而之后,陆明迟迟没有等到小方的还款,遂将小方和琳琳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归还借款。

  法庭上,琳琳说,她根本不知道陆明和小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小方借款的时间是在结婚之前,这应该是小方的个人债务,和自己无关。

  对于本案借款的29万元,属于小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小方和琳琳的共同债务,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其一:尽管琳琳没有向陆明借款,但是两人同居期间,小方向陆明借了29万元,而琳琳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陆明和小方明确约定,涉案债务属于小方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能证明两人曾有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陆明知道这个约定,因此小方向陆明所负的债,应当按照共同债务来处理。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小方主张是个人债务,而琳琳也否认该笔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产、生活。因而,这笔借款不属于共同债务。

  举案说法

  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同居双方生产生活

  最终三明梅列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这笔款项是小方的个人债务。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而在本案中,很显然小方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而法院只能认定是小方个人债务。此外,法官还解释,婚姻法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举债,夫妻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的,便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仅适用于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而不适用于有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而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黄岩平律师说道,除此之外,日常中也曾见到过不少同居的情侣平时不分彼此,一旦关系破裂,双方为了财产分割问题吵得不可开交,多数女方对于自己的金钱付出懊悔不已,对此,黄岩平律师说,合法婚姻中,婚后的财产是归共同所有的,然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以及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进行明确规定,除非女方能够举证财产为共同财产,此外二人同居期间的花费都算自愿消费,即使其中一方的花费要远远多于另一方,也只能算自愿赠与,无法要求赔偿或者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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