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晚,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台商投资区大队民警在辖区龙欣路开展夜查行动。20时11分许,刘某根驾驶一部无牌二轮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拦停检查。经排查,刘某根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将其带回队部进一步核查。经呼气检测,刘某根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为2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刘某根竟然是个“老熟人”了!他曾于2022年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8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两次被台商区交警大队查处过。 第一次酒驾 2022年02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小型汽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被处以驾驶证一次记14分,罚款104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第二次酒驾 2023年08月18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小型汽车),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C1E)的处罚。 今年是刘某根第三次酒驾(二轮机动车)被抓了。目前,民警已依法对刘某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等多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600元、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