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06时09分(雨天),黄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漳州市长泰区G355国道自枋洋镇往溪口方向行驶。 途经溪口附近路段时,因超过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经鉴定发生事故时时速约为81.83千米/小时,而该路段限速60千米/小时)行驶,导致车辆失控驶向道路右侧,碰撞到路边的指示标志牌杆和电线杆,造成黄某受伤及车辆、指示标志牌杆和电线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黄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