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查处酒醉驾不分时段、不分地点更不分昼夜。永定公安交警现曝光5起酒醉驾案例,望广大驾驶人汲取教训。 案例一 2024年6月22日13时33分许,吴某昌酒后无证驾驶闽F5***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永定区高陂镇和兴村路段,被坎市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3mg/100mL,其上述行为构成饮酒后无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7月2日10时00分许,卢某珉酒后驾驶闽FZ***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永定区坎市镇浮山村路段,被坎市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69mg/100mL,其上述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7月2日20时13分许,周某国酒后驾驶赣AM***1号小型汽车途经永定区龙潭镇上西村路段,被抚市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其上述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7月5日14时01分许,刘某昌酒后无证驾驶闽FB***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永定区城郊镇古一村路段,被城区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其上述行为构成饮酒后无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7月6日12时57分许,苏某峰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途经永定区湖坑镇新南村路段,被岐岭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7mg/100mL,其上述行为构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非汽车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