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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交警:3年48条交通违法记录 罚款2300元
2024-08-06 来源:莆田交警 责任编辑:翁莉

近日,一名摩托车驾驶人到秀屿交警求助,其名下摩托车收到交通违法短信通知,但其一直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怀疑被“套牌”了。

系统后台数据显示,闽BPL**0车辆在近三年期间,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多达48条!经过一一比对核实,这48条交通违法行为无一例外,全部源自于套牌车辆。

秀屿交警大队指挥中心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车辆行驶轨迹,成功锁定并查获违法驾驶员和车辆,将相关指令派发属地中队。

民警约谈套牌驾驶人朱某,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通过事例分析,向驾驶人详细阐述了套牌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如保险失效导致在事故发生时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保障等。还告诫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驾驶人朱某对普法内容表示认可,并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驾驶人朱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两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300元,并收缴非法号牌。

使用套牌的危害性

1.安全隐患重重

运用假牌套牌的车辆均未能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全性能无法保障,极易酿成道路交通事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2.扰乱交通秩序

使用套牌、假牌、目的就是逃避违法违规制约,经常肆无忌惮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容易滋生非法改装、酒驾醉驾、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发生事故无保障

套牌车没有合法手续和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极易逃逸,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即使破获案件,高昂的医疗费用、车辆损害赔偿使得车主、驾驶人难以负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普法小课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