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07时04分,南平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光泽中队民警在宁光高速201公里850米(光泽收费站入口外广场)执勤时,发现一辆鄂K9***号小型轿车准备进高速收费通道时减速,民警上前检查,发现驾驶员陈某浑身酒气,民警立即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 经了解,陈某从上海驾车到光泽,跟朋友一起从18日中午一直喝到19日凌晨两点左右,本来是想好好休息的,临时有朋友想让陈某开车送其到南平市动车站,虽然陈某自知喝了酒,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这么早应该没有交警检查,没有想到刚准备上高速就被查到。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10)相关内容,陈某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陈某对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民警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将其带至光泽县总医院提取血样,告知其到南平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接受进一步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