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公职人员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和文明交通出行意识,有效遏制和减少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人员在社会文明创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莆田市实际,莆田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制定本预警通报制度。 通报对象 莆田市各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纳入市、县区(管委会)管理的社会团体在职干部、职工及聘用的工作人员。 通报类型 (一)一般交通违法行为 1、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2、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3、驾驶非机动车或行人闯红灯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6、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7、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8、驾乘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9、违法停放机动车妨碍通行的; 10、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载人超员的; 11、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12、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未让行的; 13、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14、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5、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 16、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7、驾驶非载客车辆违法载人的; 18、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通行的; 19、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20、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 21、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22、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2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4、驾驶与准驾驶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5、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6、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的; 27、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 (三)重大交通违法行为 28、驾驶拼装、报废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9、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30、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不含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处罚的; 31、因交通违法被行政拘留的; 32、因危险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3、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施时间 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实施程序 对因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被执行刑事、行政处罚的公职人员,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按以下要求实施预警(见附件)、通报、抄送: (一)1个月内违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达到3次的,予以书面或短信预警。3个月内违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达到7次的,通报所在单位。6个月内违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达到9次的,除通报所在单位外,属市直单位的报送市平安办、文明办,属县区及以下单位的报送县区(管委会)平安办、文明办,予以结果运用。 (二)当年内第一次违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书面或短信预警。第二次违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报所在单位。第三次违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除通报所在单位外,属市直单位的报送市平安办、文明办,属县区及以下单位的报送县区(管委会)平安办、文明办,予以结果运用。 (三)违反重大交通违法行为的,除通报所在单位外,属市直单位的报送市平安办、文明办,属县区及以下单位的报送县区(管委会)平安办、文明办,予以结果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