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上午9时许,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交警中队一民警闻到办事人群中弥漫着一股酒精味。初步排查后,民警发现其中一中年男子酒味浓烈。在监控事实面前,该男子最终承认自己“隔夜酒”驾车行为。经现场呼气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8mg/100mL,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经查,该男子姓陈,持有A2驾驶证。陈某于2024年3月31日晚饮下白酒,次日自觉已酒醒,便驾车前往坎市交警中队处理交通违法事宜。 因陈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严肃处理,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我们必须铭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隔夜酒同样可能构成酒驾,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交警在此温馨提醒广大驾驶员,酒驾的认定标准并非取决于时间,而是酒精含量。若无法确定体内酒精已完全消散,切勿冒险驾车出行。让我们共同遵守交通规则,远离酒驾,守护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