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严重影响正常道路通行秩序,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切勿逆行! 2024年01月07日13时47分许,朱某驾驶闽DK***R号小型轿车自漳州开发区海悦小区出发沿兴江路往招商大道行驶,途经招商大道与兴江路交叉路口右转弯驶入招商大道时,遇康某驾驶漳州·开发区0***5号电动自行车(载涂某)自太武路方向沿招商大道往华山路方向逆向行驶于路左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中两车发生相碰撞,事故造成康某、涂某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 经漳州开发区交警调查认定: 1.当事人康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 2.当事人朱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注意观察路口路况以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 3.当事人涂某无导致交通事故过错的行为。 4.本起事故当事人朱某、康某负同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