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01日06时50分许,曾某驾驶闽C7***7号小型轿车途经漳州开发区南滨大道160号灯杆路段时碰撞到机非隔离护栏,造成机非隔离护栏及车辆局部受损,构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未报警且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当事人曾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时未谨慎驾驶,未确保安全通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弃车逃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发生本事故的全部原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开发区交警作出认定:当事人曾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1、机非隔离护栏维修费由曾某负责赔偿; 2、闽C7***7号小型轿车维修费由曾某自行承担。 曾某的行为已构成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最终,开发区交警对其进行受案处理,处以罚款2000元,记6分,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驾车撞坏隔离护栏、交通指示牌、交通信号灯、路灯杆、绿化带、景观灯等公共设施,应立即报警等待处理,也有利于尽快恢复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如果选择逃离现场,交通事故便变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