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为打击整治货车超限超载情况,交警、路政等执法部门派出执法车辆上路巡逻,进行日常性流动检查、执法。 自2020年7月开始,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谢某某雇佣被告人简某某及曾某(已获刑)、谢某(已获刑),各自陆续建立或加入多个不同的微信群组,采取路段蹲守、跟踪盯梢相关执法部门执法车辆等方式,获取执法人员及车辆的行踪轨迹,并将掌握的相关执法信息通过微信群提前告知超限超载的货车驾驶员,帮助其逃避执法部门的查处,从中收取信息费用。这一行为严重影响并干扰执法部门的正常执法。 经查,被告人谢某某从中获利约21.6万元,被告人简某某从中获利约20.4万元。案发后,谢某某、简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简某某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谢某某、简某某具有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简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