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20时许,陈某驾驶闽DHXX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挂闽DXXX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漳州满美村路段时,与廖某某骑行无牌号电动自行车(后载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罗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廖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横过人行横道未注意观察周边路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注意观察周边路况,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