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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呼吁: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
2023-03-24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郑晓丹

“以初心践行使命,用专业履职担当。”2023年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第二次当选全国政协委员,这既是他对过去五年政协履职工作的总结,也是他对自己新一届任期的寄望。

据了解,过去五年皮剑龙一共提交52件提案,许多建议均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他还曾获得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优秀提案奖。他告诉南都记者,自己第一身份是律师,应该发挥法律人的专业优势,持续关注中国的法治建设和进程。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皮剑龙递交了《关于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的提案》及《关于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提案》。南都记者围绕上述提案专访皮剑龙。

当谈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时,皮剑龙表示目前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专门立法,亟须通过立法途径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访谈中皮剑龙特别提到,当他得知将组建国家数据局时很激动,希望国家数据局早日挂牌运作,统筹谋划全国数字经济发展。

谈数据知产保护:制度仍缺乏统筹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

南都: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数据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国家层面也要求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如何理解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指向什么?

皮剑龙: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数据知识产权的概念。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数据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且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息息相关。因此,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受《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其一,就著作权的保护而言,如果数据符合汇编作品特征且内容具有独创性,或数据构成作品的一部分,甚至数据本身就是作品的话,那么数据可被视为著作权加以保护。其二,就商业秘密保护而言,如果商业数据知识产权处于保密状态,那么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南都:据你了解,当前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哪些困境?

皮剑龙:当前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诸多的问题。第一,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少之又少,亟须通过立法途径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

第二,数据知识产权难以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由于数据知识产权与一般知识产权特征存在区别,大量抽象数据知识产权被排除于《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体之外。

第三,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相应平台监管。网络信息传播具有速度快、全天候以及不可控制的特点。由于网络平台监管缺失,使得大量侵权行为无法及时发现。

南都:目前上海、浙江、深圳等多个城市已经展开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据你了解,当前试点工作成果如何,还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皮剑龙:目前各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展开,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尝试,为构建数据相关知识产权规则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

一方面,各试点积极研究构建相关基础制度。如浙江颁布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该条例明确探索数据相关知识产权基础制度,并对具有知识产权本质特征的数据保护客体作出原则规定,率先将数据知识产权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各试点积极开展登记实践。如深圳市率先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业务,相关部门印发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按照该规定建立了配套登记制度规范,为数据处理者提供“数据哈希值存证—登记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示—证书发放”全流程服务。

虽然有各个试点的改革成果在先,但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缺乏统筹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现有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系统性有待完善,管理的及时性有待加强,制度措施的科学性有待优化,管理机构和权限比较分散,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和规则体系亟待建立。

南都:对于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你有何建议?

皮剑龙:我有三点建议:一是立法制定和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则。相关规则主要内容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类型、数据知识产权的立法原则、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属分配方案、数据知识产权的侵权规则等。

二是制定健全数据产权流通、交易的配套制度。要制定法律规范调和数据知识产权主体间数据流转的利益冲突,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法治要求的交易规则,通过法律规范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商品化改造”,通过流通、交易环节的运行,降低数据知识产权利用的门槛,为各数据主体之间的数据流通、数据交易、数据应用提供有效支撑与法治保障。

三是充分协调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要协调好数据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之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主体的关系,最终逐步构建起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的健全的法律体系。

南都:回到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这个大话题上,你去年曾建议设立数字经济工作局。最新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到组建国家数据局,如何看待这一设置?

皮剑龙:3月7日下午,我就在人民大会堂听取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当听到要新设立国家数据局时,我内心很是激动,因为我去年两会上提交了设立国家数字经济工作局的提案。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经达到全球第二大的数字经济产值,大约占到我国国民经济总产值的40%,必须有一个专门机构来管理。设立国家数据局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国家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也是与时俱进的表现,符合时代要求。

我希望国家数据局早日挂牌运作,统筹谋划全国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数字经济建设,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指导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各行业领域信息化建设、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构建,加强数字产业监管,对公共数据实行集中管理。

谈“醉驾入刑”:国家投入大量司法资源,但治理效果有限

南都:我国实施“醉驾入刑”已有十余年,当初立法考虑是什么?

皮剑龙:当初“醉驾入刑”的立法考虑是在我国醉驾高发、多发的情况下,需要《刑法》介入对酒驾进行惩治与防范,因为醉酒驾驶及其肇事行为通常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危害。

从社会政策的角度来看,《刑法》立法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对严重威胁或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严惩。从犯罪因果关系角度来看,行为人是饮酒行为、驾驶行为的发动者,其饮酒行为和驾驶行为是一个行为整体,共同导致了威胁或者危害后果的出现,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运用刑事手段治理醉驾行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醉驾的现象,并宣传了禁止酒后驾驶的理念。但是国家为此也付出巨大的成本,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我认为“醉驾入刑”相关规定亟须修改和完善。

南都:近年各方关于是否取消“醉驾入刑”讨论热烈,主要分歧在哪里?具体来说,落实“醉驾入刑”过程中有哪些问题?

皮剑龙:醉驾的情形多种多样,不同情形的社会危害性也各不相同。当前各方分歧点在于对醉驾是否需应根据其情节的不同区别对待,是否一律入罪。

我们可以看到,“醉驾入刑”在落实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实践证明,“醉驾入刑”对于抑制交通肇事犯罪虽有一定效果,但非常有限,以此来防范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未有效实现。

与此同时,醉驾行为人改造与回归社会难。按照《刑法》规定,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即便被处以最轻处罚及缓刑,仍将导致行为人正常社会身份被改变并因此留下犯罪记录,进而给行为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此外,国家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投入了大量司法资源,但并未取得较好的效果。比起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这样的轻罪,国家应当调配更多的司法资源,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以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南都:你建议提高入刑门槛,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基于什么考虑?有何具体方案?

皮剑龙:提高入刑门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有利于根据醉驾不同情节进行区别对待,更好的发挥刑事法律警示、预防犯罪的作用,完善对醉驾行为多角度的法律惩治。

具体来讲,一是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规定只有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能构成犯罪。

其次,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我建议将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80mg/100ml提高到200mg/100ml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原标准。

第三,建议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放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缓刑的适用,让各地法院有所依照或参考,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助于兼顾法律和社会效果。

四是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建议在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增设检察室和速裁法庭,快速办理该类案件,构建执法新模式。办理醉驾案件,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各种情节,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