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欲侥幸省钱,怎奈车祸难料,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又该如何担责? 近日,泉州泉港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处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黄某赔偿受害人20余万元。 案情回放 2022年1月9日,被告黄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与原告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陈某受伤。经鉴定,陈某的损伤构成了两处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由于黄某所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责任认定后,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交强险”在内的人身损害共计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黄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由被告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被告黄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系机动车,其未依法投保车辆“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陈某有权请求被告黄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泉港法院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应赔偿原告陈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0238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不应划分责任比例而应全额赔偿。 但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农用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车主,因存侥幸心理,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仅人身受到伤害,财产也将遭到损失。 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侵权人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摩托车、农用车辆等均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该购买“交强险”。购买“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尽的义务。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及驾驶人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同时,还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本案涉案三轮汽车为机动车辆,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投保“交强险”。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认定被告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黄某作为机动车投保义务人,因其未能依法投保,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赔付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付,只区分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并不以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因此,被告黄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应以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而应以全额赔偿。一审宣判后,经法官释法答疑,黄某服判并表示追悔莫及。 上述案例彰显了“交强险”作为一项法定义务的重要性,因此,对机动车所有权或管理人而言,小小“交强险”,确实省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