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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醉驾摩托车,吊销持证人所有准驾车型驾驶证!
2022-04-27 来源:福建交警微发布综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福建检察 责任编辑:黄智超

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其中福建一起醉驾案格外引人关注。醉驾摩托车撞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应该吊销当事人小型汽车驾驶证?公安交管部门和法院适用法律不一致。

最高检发布的这起指导性案例,案发于2013年,经历了7年时间才尘埃落定。而且,产生这样的分歧并非个案。最终,检察机关的类案监督起到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的作用。这到底是怎样的一起案件?检察机关的类案监督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获刑

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检发布的“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案发于2013年5月1日,当天晚上9时左右,卢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将一位行人撞成轻微伤,被认定负事故全责,被处罚款300元,后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之后市交警支队对卢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卢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张立新介绍:“卢某是以他持有的小型汽车驾驶证与涉案交通事故无关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白了就是他认为,他是因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刑的,本来就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但交警支队不该吊销驾驶小型汽车的驾驶证。”

一审法院维持交警支队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卢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市交警支队所作的吊销卢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立新表示:“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是,卢某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因醉酒无证驾驶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又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吊销其小型汽车驾驶证,与他已经受到的处罚存在矛盾。市交警支队不服二审判决,就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适用法律不一致

市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复函不予再审,市检察院提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福建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黄金娜分析:“我院经审查认为,卢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分别受到刑事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三者之间不存在矛盾。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各类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黄金娜进一步分析:“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认为允许其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这是对违法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与违法行为人实际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其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2019年,福建省公安机关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案件中有32件被法院裁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黄金娜指出:“在这些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吊销驾驶证是指对违法行为人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一并吊销;法院认为一并吊销依据不足,且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通常判决撤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和司法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不一致。”

达成共识:醉驾获刑吊销驾驶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二、维持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

鉴于类似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具有一定代表性,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认识分歧,影响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福建省检察院主动加强与省高院、省公安厅沟通协调、座谈研讨,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问题达成共识。

黄金娜介绍:“2021年3月,福建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源头管理,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相关规定内容纳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题库;同时,鉴于此行政处罚减损被处罚人权益,对被处罚人影响重大,要求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事实认定,综合考量违法驾驶者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体现过罚相当。2021年4月底,省检察院与省高院印发会议纪要,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此案有何指导意义?最高检第七检察厅检察官张立新分析:“此案明确了,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醉酒驾驶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吊销驾驶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一种资格罚,旨在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类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须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管理目标,实现行政处罚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治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