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14 10:12:44 作者: 来源:中国残疾人杂志社 责任编辑:原芷晴

日前,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了《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为不断满足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需求,提高关爱服务水平发挥积极作用。《中国残疾人》杂志特邀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中国盲文手语推广服务中心主任陈蓓琴教授对《办法》进行解读,以资借鉴。

制定背景与过程

我国现有1233万视力残疾人和2700多万听力残疾人,其中处于职业年龄段的这两类残疾人超过1000万。他们有参与社会生活的强烈愿望,有进行职业劳动的迫切需求。随着社会发展,融合教育理念的深入,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大大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人进入到特校教师队伍中来,部分视力残疾人也积极参与播音主持的工作,这些跟普通话密切相关的行业,对普通话水平都有明确的要求,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他们获得上岗资格的一个必要条件。

近些年,国家高度关注残疾人这一需求。2013年,教育部语用司印发了《关于开展视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视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2015年,教育部语用司同意江苏省语委在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听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试点工作。2016年10月,“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智能系统(视障版)”研制完成,自此视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实现机测化。截至2022年4月底,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中国盲文手语推广服务中心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已在全国28个省份分别开展了视力、听力残疾人普通话测试,共约2600人获得普通话等级证书,他们中一部分人因此获得了教师资格证书。

但测试工作一直处于实验阶段,没有规范的制度文件,亟待出台管理办法,对测试进行规范管理。2021年出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提出:“视障、听障人员申请参加测试的,省级测试机构应积极组织测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视障、听障人员测试办法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另行制定。”为落实《管理规定》要求,2022年初,教育部语用司启动《办法》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教育部语用司会同语用所、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深入学习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等文件,充分调研了解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参与测试的需求,并召开现场会和座谈会,对文稿多次研讨修改。在此基础上,两轮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教育部政法司、教师司、基础司、财务司等司局,中国残联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在充分研究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制定原则和主要内容

根据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实际和发展方向,《办法》制定原则为:须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等文件保持一致性和体系化,以保障普通话测试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同时要不断满足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需求,提高关爱服务水平。

《办法》共13条,分别从测试员培训、报名办法、测试内容和试卷等方面,对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组织管理、实施方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且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科学性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国家级测试,科学性是其根本,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测试标准、等级、内容等必须与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办法》明确规定,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普通话测试应依据国家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执行,测试试卷由国家测试机构统一编制(第八条)。同时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有其特殊性,必须采用适合他们的方式完成测试。《办法》明确了这两类人群的测试方式:视力残疾人测试的方式为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听力残疾人测试的方式为写汉语拼音、写命题说话文本、打手语(第三条)。因为测试的特殊性,《办法》还对参测对象和测试员有相应的要求,即“参加测试的视力残疾人应掌握国家通用盲文或规范汉字,具有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的能力”“参加测试的听力残疾人应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手指字母方案》和国家通用手语,具有书写和手语表达的能力”(第三条),测试员上岗应接受国家有关专项培训(第六条)。

2.规范性

《办法》明确了开展测试的管理机制及职责:“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委托国家测试机构制定专门的测试规程,并具体承担测试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指导省级测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设立直设站点,明确直设站点职责(第五条)。

3.服务性

《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听力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服务,《办法》中规定“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测试”(第三条),“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第七条)。为适应其特殊性,《办法》还规定“测试站点应在测试前为应试人提供测试流程和测试方式的培训和导引服务”(第九条),同时注重场地设置的无障碍化、测试各环节协助关爱的服务理念。这些测试服务都为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参加职业劳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4.协同性

《办法》制定过程中整合了多部门、单位的力量,共同合作,为残疾人测试提供有力的保障。《办法》明确“残联依法对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提出建议,并予以必要支持保障”(第四条),“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可对测试工作予以经费支持”(第十一条)。

下一步,国家语委将进一步指导有关单位制定测试站点建设要求,开展测试员培训,完善测试指导手册(测试规程),提升特殊人群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