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为什么说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2018年3月17日,雄伟的人民大会堂里国徽高悬、号角响起,全票当选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自信而坚毅地走上宣誓台,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庄严宣誓。这是第一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的宪法宣誓,铮铮誓言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的自觉尊崇,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郑重承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近代以来,围绕“宪法”、“立宪”,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政治制度,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历史证明,西方“宪政”这条路,在中国根本走不通。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成功开辟、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规定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说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宪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资本主义的宪法及其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决定着社会机器的运转,不论是君主立宪制还是议会制、总统制,都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统治的本质。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属性,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不折不扣贯彻实施宪法,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削弱、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能用“宪政”来指代。在当代中国,“宪政”这个概念是不适用的。现在一些人打出“宪政”牌,就是通过对“宪政”这一政治概念进行学术包装,拿西方“宪政”的标准来框住我们,攻击我们不是“宪政国家”、“法治国家”,把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打入“人治国家”甚至“专制国家”的另类,用所谓“宪政”架空中国共产党领导。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也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一定要认清,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不是其他国家的宪法。盲目地跟着西方所谓“宪政”跑,无异于削足适履,自毁长城。 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推进,对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要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完善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 知识链接 宪法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40.为什么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有些人会产生这样的疑惑: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但又强调宪法法律至上,那么党的领导和法治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有人就此提出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少数人别有用心地炒作这一命题,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实质是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最终达到否定、取消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这种观点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含糊其词、语焉不详,必须讲清楚、讲透彻,做到正本清源、明辨是非。 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党一直带领人民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善于通过党的政策指导国家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有序推进。历史和实践证明,党和法的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当年,苏共垮台和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西方势力的鼓动下,苏联从宪法中取消了坚持苏共领导地位的第六条,结果是苏共领导成了“违宪”,最后只能解散,导致亡党亡国。这个教训极其深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党和法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不能简单比较。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不同性质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不同形态的法治体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这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于那些故意“挖坑”、“设陷阱”的形形色色论调,一定要有战略定力,旗帜鲜明地宣示政治立场、表明政治态度。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三统一”、“四善于”,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知识链接 “三统一”、“四善于” 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 人民日报 》( 2021年08月13日 05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