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透”一时爽 罚你没商量
2019-02-25 15:04:37来源:中国新闻网责任编辑:吴静 吴静 |
2019年春节档电影佳片云集,然而影片资源被盗却造成了票房损失惨重。盗版不仅是对电影产业的打击,对原创者权益的损害,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所谓—— “剧透”一时爽 罚你没商量 大年初二,春节档多部贺岁片上映的第二天,所有影片就齐齐在网上出了资源,不是盗录的模糊枪版,而是连片前广告都原样带齐的高清版本。有人打起“小算盘”,在网络平台上叫卖资源,宣传口号是“1元看高清版《流浪地球》”。 2月10日,国家版权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表示,经过多部门和权利人的联合行动,春节档院线电影的盗版传播已得到一定遏制,对严重的侵权盗版分子将移交公安部门采取刑事手段予以严厉打击。 据媒体报道,今年春节档电影网络盗版观看数量已超过2000万次,大年初二去影院的观影人次与去年同日相比下降了近100万,电影观测平台的票房预测一再下降,万众期待“神仙打架”的春节档可谓损失惨重。 “阴魂不散”的盗版 “本次高清电影网络盗版事件,体现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严密性、网络主导性、技术引领性、手段多样性、行为隐秘性、实施迅猛性、后果严重性等新特点。”2月1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胡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其实,影视遭遇网络盗版不是今年的特有现象。2016年2月,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视监测管理中心发布春节档电影反盗版联合公告,发现《美人鱼》视频侵权盗版链接790条、《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侵权盗版链接3418条、《澳门风云3》侵权盗版链接845条。同年12月,博纳影业集团总裁于冬表示《湄公河行动》上映只一天就出了高清资源,直接损失3至5亿票房。2018年春节档《红海行动》《唐人街探案2》也迅速流出高清资源,同年7月,《我不是药神》还未上映便流出枪版…… 虽然有关方面在打击盗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院线电影还是难以摆脱盗版的困扰。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分析认为:“当前网络技术的飞速迭代和更新,客观上为盗版提供了极大的技术服务便利,而良性合理的电影版权社会综合保护机制尚未形成。同时,网络用户的版权保护意识和行动也有不足,相当一部分网民没有从根本上形成尊重保护电影版权的社会消费习惯。”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许燕表示,在电影版权保护方面,现行立法尚不完善,司法和行政打击力度不够,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及内容付费习惯的缺失,使得盗版产业链拥有广大的下游受众基础,也加速了盗版资源的传播。目前还存在着侵权判定标准滞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缺乏可操作性与法定赔偿标准明显偏低、权利人举证难等问题。 “盗版电影压缩了影视剧制片方、发行方、院线等主体的获益空间,损害了正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访专家表示,电影产业在坚定文化自信、满足文化需求、促进国际互鉴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对盗版猖獗现象不彻底治理,长此以往会严重影响影视从业者的创作热情,阻碍优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进而影响整个影视产业乃至社会文化构建的良性发展。 泄露资源要承担法律责任 2月2日,国家版权局曾发布《2019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要求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从严从快查处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行为。《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当时即将上映的8部贺岁片均包含其中。 “如果盗版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则涉嫌构成犯罪。”受访专家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7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泄露资源除了版权责任之外,还可能引起侵犯商业秘密方面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丛立先强调。 而对于网上叫卖电影资源的卖家,或携资源拜年的“热心网友”,受访专家均表示,这些行为可能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后果不同,具体承担的责任亦有所区别,因此需要就具体行为进行针对性分析。 平台不能轻易免责 春节档院线电影资源泄露后,不少网络平台开展了一系列自查行动。根据微信官方公众号“微信派”消息,2月4日至11日,微信对公众平台上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包括《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飞驰人生》等院线电影的盗版内容。 其中,微信平台共收到影片权利方及其代理方的投诉达631个,删除接近500篇被投诉涉嫌含有盗版链接、资源或侵权内容的公众号文章,并处罚了近130个严重侵权的公众号,对涉嫌存在盗版影片内容的近60个严重违规账号采取了封禁等处理措施。 闲鱼、转转等平台也进行了紧急处理,发稿前记者在闲鱼上搜索“流浪地球”时已显示“无法搜索闲鱼违规信息”,搜索“春节档打包”时,发现只有一条转让电影票的信息,但搜索“贺岁片”仍存在个别倒卖资源链接。 受访专家认为,传播平台在盗版电影的传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根据网络平台在盗版电影传播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实际作用,来判断其相应的版权责任。 “如果网络平台和实际传播者共同提供了盗版电影,其应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或共同侵权责任。如果网络平台帮助传播了盗版电影,则其应该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丛立先分析,“如果网络平台仅仅提供网络自动接入、存储、搜索链接等技术服务,则应该按照‘避风港规则’(即平台收到通知后对侵权行为进行移除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享受一定的侵权责任豁免。” 然而,随着技术更迭,如今网盘已成为盗版侵权资源的“藏身之所”,今年春节期间,泄露的电影资源依靠网盘链接迅速传播,更是让反盗版团队头疼不已,尽管加班赶工删链接,在百度上搜索“流浪地球资源”,依然可见大量相关链接。 在许燕看来,网盘所拥有的“分享”等功能,使得其不再是法律意义上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如果网盘没有做到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管处理(彻底删除源文件)的义务,则很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不可以再简单地适用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 2018年9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网盘传播网络剧《匆匆那年》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从百度网盘中彻底删除该剧,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法院认为,百度网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百度网盘的经营风险以及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和责任,删除服务器上的资源而非删除链接——这对于版权方而言是一种极大的保护。 构建版权保护体系正当时 2月12日,电影《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熊出没:原始时代》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布联合维权声明,向涉嫌盗版的手机端软件“麻花影视”发送律师函,敦促对方停止侵权,立即对盗版资源进行下线处理。声明还称,将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向侵权者或平台主张侵权责任,如果实施盗版行为的主体与权利人之间是有协议约束的(如保密协议等),则违约之诉也是一种选择。”许燕表示,“相关正版权利人还可以采用行政举报、投诉及刑事报案或刑事自诉的方式遏制盗版现象。” 考虑到网络侵权迅速蔓延的特点与维权措施的时效性,许燕建议制作方可以考虑同步与专业的第三方版权监测维护机构或公司合作,及时发现、屏蔽、清理盗版资源,防止盗版资源继续扩散。 “制作方除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民事责任以外,对于规模性的或传播力广泛的侵权行为还应该寻求行政执法力量的介入,可以考虑通过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协作追究刑事责任。”丛立先认为,非常有必要采取制作方产业间的版权联合和配合机制,加强本领域的自治和联盟救济。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与专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合作,借助该第三方的技术、人员优势,针对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扩大监管覆盖面,提高监管时效性。该第三方的监管数据,也可以考虑以恰当合理的形式纳入司法程序中,作为认定法律责任的判断依据之一。”许燕建议。 丛立先则认为,面对网络盗版侵权乱象,有关部门应当考虑法治层面的顶层设计与完善,包含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协同与联动机制的构建,对于恶意侵权、规模侵权应该强监管、强惩罚。 “其中应包括加快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健全网络著作权确权、流转制度,细化版权纠纷案件的典型问题,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原则,强化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加大事前监管及事后惩处力度等多方面问题。”许燕进一步解释道,“作为网络盗版内容传播的主要渠道,网络平台应设计和制定合理的侵权投诉规则,建立可以及时响应的投诉处理和处罚机制。” 面对严峻挑战,胡钢建议将打击电影网络盗版纳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范畴,需要构建“以网制网”的行政、司法、企业、行业、消费者等多利益相关方共建共治的打击电影盗版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发现即阻止,发现即摧毁”的效用。另外,相关部门还应加强知识产权国际执法合作,建立跨境联合打击机制,双向阻断盗版信息的跨境流动。“待条件成熟时,该平台还可以扩展到其他网络知识产权类别。” 让版权保护意识成为社会消费习惯 在许燕看来,遏制网络盗版关键还在于,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下,摒弃单纯的知识拿来主义,让版权保护意识深入整个行业。 受访专家认为,除了用法律手段规制之外,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如公益广告、基层普法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也非常有必要,将尊重版权保护版权不但落实于法律实践层面,也落实于民众生活习惯层面。 “版权教育与宣传是公众接触与了解版权相关知识一个很好的途径。”许燕建议,利用具有公信力的媒体平台,借助与版权相关的热点事件或典型案例,开展普惠性的版权知识宣传,可以针对不同受众群体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宣传方案。 “版权保护技术的提升与完善、版权标识/权利声明的规范与应用等辅助措施,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众版权意识的提高。”许燕表示,“树立新的行业共识,有赖于行业各环节的紧密配合,而要实现这一从全社会层面进行认知浸润的目标,依然任重而道远。” 据悉,国家版权局已对公众举报信息进行系统梳理,及时处理侵权内容,截至2月17日晚,相关部门累计处理侵权链接7699条。 杨景茹 |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