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私搭乱建 被诉拆除恢复原状
2021-06-08 16:20: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一业主在小区业主公共露台搭建假山、鱼池等,被业委会告上了法庭。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拆除违法搭建,并恢复原状。 法院:小区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不得违法搭盖 2019年3月,龙岩市新罗区某小区成立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并在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连某聪系该小区一名业主,2019年,连某聪在自家房屋相邻的公共露台上搭盖防雨披,业主委员会向城建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执法大队前往现场核实后回复:根据龙岩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复函,经合法批准的建筑物,确有需要扩建雨披、雨棚的,规划部门不再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执法大队已督促当事人将落地立柱拆除,仅作为雨披使用。 此后,连某聪又在房屋南面的公共露台修建了假山、鱼池、休闲绿地,房屋西北面长廊上设置卫生间、鸽子笼,并种植绿植,露台的出入口搭设防雨披。2020年1月,业主委员会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连某聪立即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 在共有区域搭建属违法搭建需拆除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共露台及共同通道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连某聪在公共露台、通道上搭盖建筑设施以及种植绿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共有权,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拆除并恢复原状。但就连某聪在露台出入口搭设防雨披一事,根据龙岩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复函及法院现场勘验,该搭盖未设立落地立柱,业委会要求拆除前述防雨披,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连某聪应将房屋南面公共露台的假山、鱼池、休闲绿地及房屋西北面通道上设置的卫生间、鸽子笼、绿植拆除,并恢复原状。案件宣判后,经主审法官判后答疑,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业主房屋外的公共露台及共同通道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业主基于安全需要扩建雨披、雨棚的,需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搭建,不得为了个人生活享乐在公共区域内违法搭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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