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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不可“任性”

2021-05-31 09:05:00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当前,个别劳动者存在“任性维权”或试图通过诉讼取得不当“红利”的情况。那么,劳动者该如何正确维权,妥善化解劳动争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归纳了两个劳动争议案例,以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提出诉求时应更加理性,否则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案例①

学历造假遭解雇 用人单位无过错

2017年8月1日,小李入职厦门某公司并填写了人员情况登记表、诚信声明,其中包括受教育情况。

2020年4月2日,公司查明小李学历造假、且经常性脱岗,随即将其解雇。

小李不服,将老东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定公司解除合同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在入职时未如实申报自己学历,根据小李在入职时“诚信声明”,承诺“其本人保证所填各项内容包括学历情况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意受公司任何处分,包括无条件解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小李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故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

对于用人单位,应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并严格用人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对招聘的岗位学历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入职履历表》上要求劳动者如实填写后签字确认。严格审查学历造假并及时处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后造成违法解除的后果。

对于劳动者,应增强诚信意识,杜绝虚假学历行为。在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情况的义务,以便双方顺利履行劳动合同,减少劳资纠纷。

案例②

试用期内无故缺勤 解除合同“没毛病”

小赖于去年12月进入厦门某中介公司,在第一个月试用期间,小赖多次未按规定打卡,公司根据其工作表现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发放实习工资后遂将其辞退。

小赖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处于试用期,却无法遵守考勤制度的劳动者,认定为不符合其录用条件,其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小赖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赖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案件中,小赖在试用期无故缺勤,明显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有理有据。

法官提醒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人员进行优胜劣汰的重要时期。试用期不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择业要求进行考察的时间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无法遵守最基本的上下班考勤制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岗位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无论在试用期内或合同期内,劳动者切记不可随意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据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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