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宣告“死亡”后返回 妻子再婚是否受影响
2021-04-28 15:08:3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王女士:我前夫6年前在海外做生意的时候遭遇不测下落不明,这6年多我们一家人想尽各种办法找他,但都找没找到他的踪迹。去年年初,我婆婆为了不影响一家人的生活便到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在家人的安排下,去年年底我便改嫁他人。今年年初,前夫突然回来了,说他既然没死我就还是他的妻子,理应回去跟他一起生活。请问,他被宣告死亡后我再婚有效吗? 【解答】 李葆明(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女士,您好!首先您婆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后才申请宣告死亡,这个程序是合法的,并无不妥。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所以,您和您前夫的婚姻关系自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便已消除,而他重新出现的时候您已再婚,所以您现在再婚的这段婚姻是有效的,并不会受他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影响。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