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从音著协获得授权 提供歌曲播放仍涉嫌侵权
2021-04-28 15:18:41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音乐作品还是文学作品,如果要提供播放、阅读等服务,都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那么,为什么能够提供《合作协议》,而且已经从音著协获得授权的腾讯音乐,还会因音乐版权问题,而被告上法庭? 在这起涉音乐平台侵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涉嫌侵权的被告就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腾讯公司为何被告?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怎么判?让我们来看看厦门发布的这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厦企作为权利人 起诉腾讯未经授权传播涉案歌曲 2018年,中国台湾地区音乐人黄某军将其创作的包含本案《栈》《人间》等32首音乐作品在内的304首音乐作品的词著作权或曲著作权的全部权利,授权给北京MY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Y公司),MY公司有权对外授权或授权第三方再授权及再转授权予第三方。 2019年3月29日,MY公司将案涉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以独占性专有授权的方式转许可给厦门JC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公司),授权期间内,若有第三方侵权的,JC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获得授权后,JC公司以时间戳的方式对涉案作品进行了取证,发现腾讯公司可能有侵权行为,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腾讯公司。 JC公司主张,腾讯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QQ音乐平台上以串流、下载、播放、复制、传输等方式向公众放映、传播涉案音乐作品,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同时平台需删除涉案歌曲,并承担相应责任。思明法院认定腾讯公司构成侵权,并判决腾讯公司赔偿JC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39万元,其他诉求予以驳回。腾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作者未加入音著协 音著协无权就歌曲著作权进行授权 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在终审中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著作权来源是否合法?腾讯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多少合适? 关于第一个焦点,思明法院认为,虽然涉案音乐作品并无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予以佐证,但考虑到音乐作品创作完成后不一定有相应的手稿或实体出版物,且原告已提供了权利人本人黄某军声明、MY公司及其取得权利的合同为证,上述证据中记载的词曲作者也与腾讯公司QQ音乐手机客户端上所记载的词曲作者基本一致。依法推定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为黄某军。原告经转授权获得了涉案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其权利依法应予以保护。 腾讯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虽然腾讯公司提供《合作协议》,证明旗下的腾讯音乐公司已经从音著协获得授权,但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黄某军并未加入音著协和台湾地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并未授权音著协管理其作品。因此,音著协无权就黄某军作品的词曲著作权进行授权,故腾讯公司无法依据《合作协议》免责。 关于赔偿金额,厦门知识产权法庭终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法庭综合考量平台的性质和规模、音乐作品的流行程度、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用、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点击率、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定腾讯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200元。 法官提醒 音乐作品在主流音乐平台上该如何保护 法官建议,一方面,作为音乐平台运营方,数字音乐平台应积极争取唱片公司、歌手的授权,完善自身正版音乐曲库,考虑到词曲作品可能存在多次转授权的情况,使用歌曲时还应严格审查授权链条的清晰和完整程度。在已建立著作权管理制度的音乐作品领域,使用者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减少与数量众多、权利分散的权利人直接交易的成本和难度,以方便社会公众合法使用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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