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法规宣传进网站 > 正文

“六问”网络谣言 检察官为您释疑解惑

2021-04-14 10:27:32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真相还未出门,谣言已行千里。互联网信息低成本的快速传播,流量带来的巨大利益,给网络谣言滋生提供了土壤。取快递的照片被谣传为“出轨快递员”,朋友圈的生日照片被盗用成“女辅警诈骗案”的女被告人。网络造谣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博取群众眼球、浪费大量公共资源的同时,还污染互联网生态,危害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为何互联网造谣屡绝不止?如何为网络谣言画上“休止符”?记者带着相关问题,采访了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检察官谢序荣,为您详细答疑解惑。

案例1

2020年8月,杭州的吴女士在取快递时被隔壁便利店老板偷拍视频,还配上捏造的聊天记录,将吴女士正常取快递的事情捏造成“女富婆”勾引快递小哥。一时间,“杭州风骚女富婆勾引快递小哥”的消息,几张煞有其事的截图,在八卦网友的助推下,在网络上疯传。事发后,吴女士不仅遭遇网络暴力、被公司劝退,还陷入抑郁,吴女士自称已“社会性死亡”,找不到工作,而造谣者仅被行拘9天,已回归正常生活。同年12月10日,吴女士发声称不接受造谣者道歉,已提起刑事自诉。同月14日,余杭法院发布通报称,已受理吴女士的刑事自诉。同月25日,根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2

今年3月12日,一则“女辅警敲诈勒索7名公职人员370万元”的新闻登顶微博热搜,引起全网关注。随后,一张“女辅警”的照片再次引爆舆论,引发网络声讨。隔天,这张照片的主人河南的汪女士通过微博、媒体发表声明澄清,这张照片仅是在朋友圈发表的私人照片,其并非是网传的“女辅警”。事后,汪女士报警处理。

热点回顾①

2021年,3月13日,汪女士通过个人微博“woshi猫猫”发布视频称,她此前发布在朋友圈的个人照片被谣传为“女辅警敲诈案”当事女辅警,照片被配上案件相关内容。

问题:造谣者侵犯了汪女士什么权利?

谢序荣检察官:造谣者主要侵犯了王女士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首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中,侵权人未经汪女士同意,擅自使用、公开其发布在朋友圈的照片,该行为侵犯了汪女士的肖像权。

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或者公开他人的肖像,也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民法典》关于该部分内容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然而,《民法典》中关于侵犯公民肖像权,不再以营利目的为前置条件。

其次,《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案中,侵权人捏造事实,诽谤汪女士为“女辅警敲诈案”当事女辅警,该行为有损汪女士的名誉,侵犯了其名誉权。

1  2  3  4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