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法规宣传进网站 > 正文

义务帮工伤亡 责任由谁承担

2021-03-23 10:43:35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3月是学习雷锋月,雷锋无私奉献的精神感染了一代又一代人。然而,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家住济南的全职妈妈张女士帮熟人接送孩子,回家途中孩子从车后座意外跌落受伤,张女士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案一审判决张女士骑车带俩孩子违规,赔偿5000多元,二审改判张女士无需担责,这样的改判无疑令人拍手叫好。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现象非常普遍。在帮工过程中,发生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情况也不少见。倘若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致使自己受了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该谁来承担?记者邀请了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魏垂进律师为大家进行详细解析。

案例一

应邀帮工意外受伤

法院判被帮工人承担75%责任

2017年5月至6月15日间,徐某某为泉州某包袋公司从事箱包拉杆打钉工作。2017年6月15日,徐某某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要求,在泉州某包袋公司内义务帮助该公司提供从事箱包拉杆打钉以外的工作——即用电动手锯无偿帮助锯木板时,不慎锯伤了手指。随后,吴某某即将徐某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为90天、误工期为150天。

2019年4月,徐某某以其在接受泉州某包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要求,义务帮助泉州某包袋公司锯木头受伤,后泉州某包袋公司仅支付了医疗费,拒不赔偿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泉州鲤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人徐某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泉州某包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徐某某要求泉州某包袋公司赔偿其因帮工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徐某某在明知自己不曾使用过电动手锯,仍接受泉州某包袋公司的要求,用电动手锯义务帮助泉州某包袋公司锯木板而受伤,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徐某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泉州某包袋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确定本案的赔偿责任,判令泉州某包袋公司承担75%责任、徐某某自行承担25%责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魏垂进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徐某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泉州某包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徐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自己不曾使用过电动手锯的情况下,仍接受泉州某包袋公司的要求,用电动手锯义务帮助包袋公司锯木板而受伤,徐某某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适当减轻了被帮工人的责任。

案例二

主动帮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受伤

法院判帮工人担责七成

罗某某系三明市某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多年专事道路货物运输。其因接受三明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指派,前往泉州某钢材公司2号仓库运输钢板。在钢板装车过程中,罗某某上车卸钢钩,不慎被钢板压住左脚第五脚趾。罗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罗某某将泉州某钢材公司诉至晋江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泉州某钢材公司在仓库里将相关安全须知上墙,并在出入卡上载明相关注意事项,已履行相关提醒注意安全义务;但在罗某某上车并动手卸钢钩时,未能及时阻止,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罗某某系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有指导泉州某钢材公司将货物放置在车辆具体位置的义务,但其直接上车并动手卸钢钩,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两者的过错程度,酌定罗某某承担本案事故70%的责任,泉州某钢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魏垂进律师指出,本案中,卸钢钩工作并非罗某某工作的一部分,其主动动手卸钢钩,其受伤时的工作仍应认定为是帮工行为。在罗某某上车动手卸钢钩时,泉州某钢材公司装卸工人未予劝阻乃至明确拒绝,因此泉州某钢材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罗某某作为一名多年专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应知卸钢钩等乃装卸货物工作的一部分,而该工作应由泉州某钢材公司负责装卸事务的专业工人予以完成,其未经受请,且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即贸然上车卸钢钩而受伤,对自身所受伤害存在重大过错,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三

帮忙办丧事发生意外致死

法院判被帮工人与承揽丧事服务方共担责

2019年8月,家住安溪县尚卿乡的黄某前往三叔家帮忙处理丧事,不料临时搭建的帐篷因下雨积水不受重力,将固定帐篷的护栏砖头拉扯下来,砸伤黄某并致其死亡。黄某家属郑某英等人于2019年11月向安溪法院起诉,要求承揽丧事服务的李某生及黄某三叔家属李某花等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生与李某花等人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李某生在李某花等人未有其他要求的情况下搭建帐篷,其应当预见帐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当天,李某生未及时拆除积累大量雨水的帐篷,或清除帐篷积累的雨水,致使案涉事故的发生,故李某生对黄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某花等人作为定作方,在李某生搭建帐篷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予以制止,并对李某生搭建好且已交付使用的帐篷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同时,作为该房屋砖墙护栏的使用人、管理者,其对砖墙护栏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且未能及时排除帐篷存在的安全隐患,故对造成黄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黄某属于义务帮工者,其对自己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综合李某生、李某花等人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法院酌情确定李某生对黄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0%的责任,李某花等人对黄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60%的责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魏垂进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逝者家属李某花为办理丧葬仪式,选任未具备相应资质的李某生提供丧葬服务,存在着选任过失的责任,且对帐篷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对自家砖墙护栏安全管理也不到位,对本案意外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承揽丧葬服务的李某生未能预见其搭盖的帐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也未对帐篷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导致前来义务帮工的黄某死亡。逝者家属李某花作为被帮工人与承揽方李某生对黄某死亡均有过错,均应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四

装彩灯线意外受伤死亡

法院判非纯粹义务帮工自担75%责任

林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条长度20米的LED彩灯带,并将该彩灯带安装在其开于南安市某面包店的招牌下。由于还有多余的部分,林某某、李某某夫妇与黄某某、孔某某夫妇协商将彩灯线延长至隔壁黄某某的快餐店招牌下。10多天后,在李某某协助扶梯子下,黄某某安装好第三根廊柱至第五根廊柱间的彩灯线后,又独自搬梯子到第一根廊柱上操作时坠落受伤,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后又送回家中,并于当晚死亡。

此后,孔某某与一双儿女将林某某夫妇诉至南安法院,要求林某某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林某某夫妇为了物尽其用,与黄某某夫妇协商将彩灯线延长至黄某某夫妇的快餐店招牌下,此举初衷是好的,会使得双方的店面招牌在夜间更显眼、更美观,有利于经营,双方都能够因此获益,因此黄某某安装彩灯线的行为,并非纯粹的义务帮工,是双方均获益的行为。林某某一方与黄某某一方均应对黄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因安装彩灯可使双方共同受益,故双方应各承担50%的责任。

另外,黄某某在安装彩灯线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其独自搬梯子到第一根廊柱上操作,而廊柱顶端离地面约3.8米,黄某某并非专业电工,独自爬高进行用电器的安装,应当意识到其中的危险性,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叫他人在旁协助,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结合黄某某的过错程度,林某某一方可在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减少50%的赔偿责任,即林某某一方应对黄某某的死亡承担50%×50%=25%的责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魏垂进律师指出,本案中,死者黄某某安装彩灯线的行为,并非纯粹的义务帮工,系为了双方共同利益而为,黄某某一方应对黄某某的死亡承担一半责任。且黄某某其自身在安装彩灯线的过程中存在较大过失,因此其自身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律师提醒

义务帮工是中华传统美德助人为乐的体现和传承,所反应出来的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应该得到肯定和提倡。

魏垂进律师提醒,作为帮工人,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否则受到伤害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对于被帮工人来说,要积极承担起自身的责任,注意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如果不需要别人的帮助,应该明确表示拒绝。如果不拒绝就表示已接受他人的帮助。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帮工人对于帮工人存在的危险行为或违规操作,应当及时加以劝诫和制止,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引发纠纷。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