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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称人“下三滥” 擅发他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1-03-11 16:14:58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同事二人发生分歧起争执,一方将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聊天群中,这些信息是对方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的个人信息,那么,这算不算侵权呢?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格权纠纷案进行判决。

阿兰与阿红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俩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2020年8月,阿红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阿兰,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阿兰为“下三滥”。更过分的是,她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人数达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阿兰手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作它用。”

为此,阿兰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至思明区人民法院。她诉称,阿红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她为“下三滥”等言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同时,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阿红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为此,阿红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而阿红辩称,因自己在业主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出“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阿兰,不属于恶意诽谤,不存在侵犯阿兰的名誉权。同时,阿兰自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但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过,此次将此信息再次发布在聊天群中,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法院审理:

侵犯他人名誉权

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害

办案法官说,该案焦点有两个,一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等字眼,是否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二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是否侵犯了阿红的隐私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阿红与阿兰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别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别人对阿兰的评价。阿红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阿兰,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阿兰名誉权的侵犯。同时,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因阿兰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保护的个人信息。且阿兰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作用于……不得另作它用”,阿红选择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阿兰个人信息的侵害。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阿红 “转述评价”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公布阿兰身份证侵犯了个人信息,要求阿红停止对阿兰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兰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阿红还须赔偿阿兰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在该案中,虽然原告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参选、当选业委会委员时都曾公示过,但被告在事后因纠纷擅自将其发在业主聊天群中,该行为并无必要,缺乏正当性,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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