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英烈 该当何罪
2021-02-25 10:24: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刑法修正案(十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清澈的爱,只为中国!”近日,喀喇昆仑那场英勇战斗现场画面首次披露,5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英勇事迹持续刷屏。当无数人纷纷致敬英雄之时,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的用户却发表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英雄事迹的言论,引起公众强烈不满。南京警方已对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时,微博管理员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账号予以禁言1年的处罚,并将该账号使用人持有的大小两个号一同关闭。此外,连日来,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言论的田某论等人也纷纷被刑事拘留。 近年来,一些肆意曲解、乃至诋毁英雄烈士事迹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诋毁英烈,贬损英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实施哪些行为可能受到法律严惩?2月22日,记者采访了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丽。 许辉丽律师指出,英雄烈士不容诋毁,这不仅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发表侮辱英雄烈士不实言论的行为,构成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还可能被处行政拘留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结合真实案例,许辉丽律师进行了详细解答。 案例一 多个群内辱骂英烈 构成寻衅滋事罪获刑7个月 记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2019)闽0721刑初127号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30日17时,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森林火灾,次日下午在灭火过程中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壮烈牺牲。2019年4月2日,应急管理部批准赵万昆等27名同志为烈士、追记一等功;四川省人民政府评定杨达瓦、邹平、捌斤同志为烈士。 同年4月2日至4月5日期间,黄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引起社会关注,多次使用昵称为“郁闷的人”的QQ账号在10余个QQ群内随意辱骂四川凉山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四川籍明星等,影响网民人数共计1万余人,同时使用昵称为“晴天房间”的微信账号在一微信群内随意辱骂四川消防烈士,引起网民强烈愤慨。 此后,黄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黄某某主动向英雄烈士家属及社会公众道歉。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律师说法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6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刑法》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既包括现实中的场所,也包括“公共网络空间”。 本案中,黄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及他人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引起网民强烈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某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亵渎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案例二 发表侮辱性言论 侵犯烈士名誉被判公开道歉 无独有偶,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19)鄂13民初324号判决书显示:2019年4月2日下午,章某就四川凉山发生森林火灾30名烈士在扑火中牺牲一事在共有94名群成员的微信群中发表“中国人多,死30个人当XX,死三个亿都没有事”的侮辱性言论,在经群成员提醒后,章某仍回复“你不知道言论自由吗?”“怕个XX”等不当言论。章某的不当言论受到群内成员谴责、提醒并传播。同年4月19日,章某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该案由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万昆等30名烈士的英雄事迹体现了舍生忘死、赴汤蹈火的大无畏牺牲精神,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激励人民群众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中奋勇前行的强大力量。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有责任更有义务维护好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等民事权益。 该案中,被告章某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侮辱在四川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30名英雄烈士,因该微信群成员较多且易于传播,被告章某的此种行为对四川凉山30名英雄烈士不畏艰险、不怕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四川凉山30名英雄烈士名誉的侵害。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当地党报、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还查到另一起类似案例——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湘07民初82号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19日,时为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副班长、四级消防士的刘磊在营救一轻生女子时不幸被水流卷入,壮烈牺牲。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 同年3月22日,唐某某因对我国中药管理制度不满,使用昵称为“樊一桦”的微信在自己创建的微信群中,与网友讨论刘磊同志的英雄事迹时,公然发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我说的是实话”等侮辱性言论。此时该微信群共有成员57人。唐某某的不当言论被群内成员谴责并传播,后被群成员转发至另一个有216人成员的微信群,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磊烈士奋不顾身、舍己救人的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等民事权益。被告唐某某为发泄对我国中药管理制度的不满,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主观上具有过错;唐某某的不当言论客观上对刘磊烈士不畏艰难、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且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唐某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刘磊烈士名誉的侵害。最终,判决唐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湖南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上述两个案例中,章某、唐某某在微信群公开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构成了对烈士名誉的侵害,因此需要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许辉丽律师特别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加以下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前文所述的网民@辣笔小球如果被起诉,同样将可能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许辉丽律师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传播恶意言论、谣言等都属于非法行为,请广大网民切勿冲动、逞一时之快而以身试法。 除此之外,实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等均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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