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渔期非法捕捞 判刑罚款
2021-02-25 09:59: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民法典》:破坏国家渔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而休渔期,是指在每年的特定时间、一定水域内不得从事捕捞作业。不少人认为鱼是可以随意捕捞的资源,休渔期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不利于促进生态平衡,不利于实现绿色发展,更触犯了相关法律。《民法典》加大了非法捕捞民事责任的赔偿部分,让非法捕捞者付出高昂的代价。 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日在连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民法典》实施后,福州地区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损害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庄某涛违反福建省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禁渔期内到连江县晓澳镇目屿岛附近海域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鱼作业,当日渔业执法人员在庄某涛渔船现场查获海虾、蟹苗、石蟹、杂鱼等渔获物约6公斤。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林某建违反福建省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禁渔期内到闽江口海域芭蕉尾附近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鱼作业,被渔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被告人庄某涛、林某建电鱼行为,均属于以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涛、林某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渔业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遂认定被告人庄某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赔偿水产品损失费用人民币600元,及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6000元用于购置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并没收扣押在案电鱼工具及渔获物;认定被告人林某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000元用于购置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并没收扣押在案电捕网具。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庄某涛、林某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典”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它被称之为“绿色民法典”,因为其不仅确立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还以分布于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各编的绿色条款,系统构筑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理念的绿色法条体系,对于环保事业和民事立法均具有风向标意义。如在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了生态损害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等途径,为环境公共利益救济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在这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被告人庄某涛、林某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渔业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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