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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 被告人的上诉权能否保障

2020-06-04 17:22:17 作者:陈章群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周先生:我上个月因为喝了酒骑摩托车被抓获,前几日收到检察院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我想请问一定要签署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吗?或者签了以后还可以上诉吗?

解答:

曹文东(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先生,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给予犯罪嫌疑人一些优待,减少社会对立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是自愿认罪,并且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如果不是自愿认罪,那么就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然也就不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若自愿认罪认罚,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还会有值班律师的见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若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或者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后,被告人的上诉权依然没有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可以在收到判决第二日起至第十日,通过判决的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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