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放任饮酒者开车 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2020-06-04 17:22: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每个守法公民的基本准则。酒后开车可能会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自己没有开车却把车子借给醉酒的人员驾驶也可能会触犯危险驾驶罪。南安市公安局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司机在共同饮酒后或明知他人饮酒却提供车辆供他人驾驶的,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2019年9月22日,朱某金与邱某古共同饮酒后欲换地方继续喝,朱某金意识到自己喝酒不能开车,遂将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钥匙交给邱某古,由邱某古驾驶朱某金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着朱某金行驶至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楼尾寨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邱某古的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经血液鉴定,邱某古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28mg/100ml,属醉酒驾驶。邱某古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朱某金明知邱某古饮酒仍放任其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并搭乘该机动车,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31日,朱某金、邱某古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 今年4月27日晚,施某仑、罗某南、罗某友共同饮酒后,由施某仑饮酒后驾驶罗某南提供的闽C49DXX二轮摩托车载罗某南、罗某友从南安市码头镇诗南村出发,行驶至该村一篮球场路段,因施某仑觉得摩托车不好操作就将车停下来,将车辆交换给饮酒后的罗某友驾驶。罗某友遂驾驶闽该二轮摩托车载罗某南、施某仑从该篮球场路段出发,22时27分许行驶至南安市梅山镇后田街路段被南安市公安局设卡民警查获。 经鉴定,罗某友的血样中检出处乙醇含量为134.72mg/100ml;施某仑的血样中检出处乙醇含量为137.42mg/100ml。施某仑、罗某友饮酒后轮番驾驶机动车,罗某南明知施某仑、罗某友饮酒后仍提供车辆供其二人驾驶,三人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危险驾驶罪。4月28日,施某仑、罗某南、罗某友三人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民警释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以上案例虽说车主未直接驾驶车辆,但案发当日,均在一起饮酒,车主明知驾驶员饮酒的事实,仍提供车辆,并放任其实施了酒后驾驶这一行为。根据《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构成共同犯罪。 未直接驾驶机动车辆却成为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帮助型”共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2、“教唆型”共犯: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不作为”共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民警提醒: 广大司机不仅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做到不向开车的人强行劝酒,不教唆醉酒的人开车,不把车辆借给醉酒的人驾驶。否则,即使不开车,也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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