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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上焚烧杂草 酿车祸一人殒命

2020-05-20 07:11:44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法院:在公共道路上焚烧垃圾发生交通事故需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9日讯在很多农村地区,家有田地的村民总喜欢把枯萎的杂草焚烧干净,可谁会想到,烧个杂草还会出车祸?安溪县龙涓乡一村民谢某成就因为在村道上焚烧杂草引发了一起交通事故,最后被法院依法判决赔偿113995元。

村道焚烧杂草酿事故

2019年11月2日,谢某成在安溪县龙涓乡长塔村吉安55号路段南侧道路焚烧杂草。

当天上午9时55分许,刘某墙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该路段时,因受谢某成占用南侧道路焚烧杂草产生浓烟的影响,导致刘某墙的车辆与刘某争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争死亡。后经查,刘某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系其所有,没有投保交强险。该事故经安溪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刘某争、刘某墙、谢某成均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经确定,刘某争的家属因刘某争此次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1985.2元。

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2月,刘某华、刘某宝和刘某秀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墙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超过交强险的范围按三分之一赔偿123995元,合计233995元(应扣除已支付2万元);判令谢某成超过交强险的范围按三分之一赔偿123995元(应扣除已支付1万元)。

庭审现场各执一词

3月26日,安溪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安溪法院官方微博和新浪司法频道进行同步网上直播。

原告刘某华、刘某宝、刘某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某墙、被告谢某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谢某成辩称,其虽违反规定在道路上焚烧杂草,但并未直接造成刘某争死亡。刘某墙如果在远处看到烟雾就采取预判和谨慎驾驶,就不会撞到刘某争,因此刘某墙主观过错较大,对刘某争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较大责任。刘某墙未按国家强制性规定办理肇事摩托车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11万元,后对不足部分,按照60%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墙辩称,其系正常行驶,而刘某争系横穿村道应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判决:

占用道路焚烧杂草发生事故应担责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该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刘某墙未投交强险,首先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谢某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华、刘某宝、刘某秀因刘某争死亡造成损失,首先由刘某墙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刘某墙、谢某成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安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刘某墙赔偿刘某华、刘某宝、刘某秀因刘某争死亡造成损失213995元,判决谢某成赔偿113995元。

该案判决后,刘某墙、谢某成均未上诉。谢某成主动与刘某华、刘某宝、刘某秀协商解决。

法官提醒:

公路上焚烧杂草危害多

在农村公路上随意焚烧杂草,不仅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还容易引发火灾,焚烧产生的浓烟还会导致路面能见度降低,对路过的驾驶员造成干扰,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切莫在公共道路上焚烧垃圾、晾晒粮食、堆放杂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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