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法规宣传进网站 > 正文

业主轿车小区内丢失 能否要求物业赔偿

2020-05-12 17:09:52 作者:陈章群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王先生:我下班后将自家轿车停在物业公司划定的停车位上,结果被盗。我认为我已经向物业公司交了车辆保管费,物业公司对车辆丢失是有责任的,请问,我能要求他们赔偿吗?

【解答】

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先生,您好!首先在小区内自行泊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付保管物,物业公司也无法控制车辆的自由移动,不具有返还车辆这一特征,所以,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保管合同。而且您交纳的停车费是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停车位进行管理的定额收费,而非保管合同的费用。但是,有些情况下物业公司还是要承担责任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若您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车辆失窃或与车辆失窃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要求赔偿。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