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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放弃抚养权 又诉变更能否获支持

2020-04-22 14:48:52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签了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男方抚养后,女子又以签该协议是受前夫威胁为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能否获支持?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驳回了该女子的诉讼请求。

小颖与小勇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生育两名男孩,在生育第二名男孩后,小颖便接受了绝育手术。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俩男孩均由小勇抚养、抚养费由小勇负担等内容,并于同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然而,不到一个月,小颖到德化法院起诉小勇,要求变更次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小颖称,其与小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勇曾殴打她,后小颖报警处理,因小颖被殴打致身体某部位骨折,其为尽早结束这段婚姻,遂趁势提出要求与小勇离婚。小颖提出其放弃俩男孩的抚养权系受威胁之下的无奈之举。但庭审过程中,小颖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系受威胁,无法证实其在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处理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小勇则称,其当时误伤小颖系因双方为琐事争执引起。在派出所,小颖提出若小勇同意离婚,并赔偿医疗费等,小颖便同意和解撤案,后双方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小颖系主动放弃俩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存在其威胁小颖的情况。

法院审理:

原告举证不能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之原则。离婚协议书系小颖和小勇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已按照协议内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小颖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系受胁迫,该离婚协议书并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况,且已生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离婚前的近一年多以来,夫妻已分居,俩男孩均随小勇共同生活,已适应生活居住环境。离婚后,小颖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距离其与小勇签订离婚协议书仅20多天,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勇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不适宜抚养子女之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小颖要求变更次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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