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20-04-20 17:23:40来源:福建法治报责任编辑:周冬我来说两句 |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0日讯 九十九湾,贯穿漳州市龙文区,经过几年的整治,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有着浓郁闽南水乡风情,更承载了漳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深厚底蕴。然而,却有人将工业废水外排入九十九湾,最终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近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宣判,该案也是龙文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5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南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也未配套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在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流岗村向他人借用的厂房内,安排工人进行不锈钢表层氧化层清洗处理。过后,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车间塑料水管排放至加工厂外的化粪池内,再从化粪池通过塑料水管排入本村水沟,最终流入本区九十九湾内。 2019年7月19日晚上,漳州市龙文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加工厂车间清洗台排放口、车间排放口、加工厂总排放口各采取水样1瓶。经漳州市龙文环境监测站监测,总铬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经查,被告人王某南在不锈钢表层氧化层清洗加工过程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南到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接受调查,随后在现场被警察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随后,王某南被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龙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总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应予追缴。 同时,被告人王某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缴交生态修复费用、鉴定费以及其他款项,且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此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被告人王某南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鉴定费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就污染环境的行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据,且被告人王某南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无异议,故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龙文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并支付鉴定费用。被告人王某南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追缴被告人王某南的违法所得。 |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