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擅开车门肇事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2020-04-11 08:30:00来源:福建法治报责任编辑:周冬我来说两句 |
赵师傅: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不久前,当我驾驶车辆行至一处斑马线停车避让行人时,乘客胡某见停车的旁边有张100元钞票,便匆忙打开车门要去捡拾。但就在他开启车门时,将车门旁边的行人梁某撞倒,造成梁某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当受伤者梁某的亲属找到胡某要求赔偿损失时,胡某却表示拒绝,声称:交通事故要找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哪儿有让乘客赔偿的道理?请问,乘客擅自开启车门对他人造成伤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赖传玉(政和县检察院检察官):赵师傅,您好!胡某在这起事故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根据具有承担侵权损害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定的,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就这起事故而言,其一,乘客胡某的行为违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胡某为了捡拾路面上的钞票,擅自开启车门,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其二,乘客胡某具有过错。因道路中时刻有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胡某在开启车门时,应当预见车门外有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应当预见可能会造成他人伤害,却因忽视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匆忙急促地开启车门,给车外正常的行人造成伤害。其三,由于胡某的违法及过错行为,致使行人梁某受到伤害,被送往医院治疗,具有损害结果。 综上所述,乘客胡某应当对这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容推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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