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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扰乱安检工作秩序被拘留

2019-11-14 16:22:15 作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仁青卓玛   我来说两句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日下午14时许,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安检组在安检导诉中心执行正常安全检查工作时,来访人员杨某某(女,内蒙古包头市人)未按规定等候证件查验,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告知其必须配合安检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否则不允许进入法院。但杨某某不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的安排,还在安检口大声辱骂安检人员,随后欲强行进入诉讼场所,并推搡安检人员,严重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并将两名工作人员抓伤。为保障安检场所正常工作秩序,司法警察大队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手段,将杨某某控制,迅速恢复安全检查现场秩序并及时上报院有关部门。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人员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来访人员杨某某拒绝接受安全检查,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的安排,且具有侮辱威胁法院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也以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故决定对杨某某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一种职务行为,目的是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处于法院工作的最前沿,是法院安全保障的第一道关口,受检人员因身份、目的不同,情绪复杂多样,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与安全检查人员发生冲突,对人身和安检场所构成威胁和损害。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为及时发现和清除危险因素,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是必要的,应当坚持“安全至上、严格执法、文明执勤、规范操作”的安检工作原则,在对受检人员进行耐心解释说明的同时,对于无视安检规则、胆敢以身试法的人员也应当予以坚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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