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法规宣传进网站 > 正文

朋友借钱未打借条 如今消失如何追讨

2019-11-13 16:25:15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仁青卓玛   我来说两句

刘先生:我的一个朋友分几次向我借了几万元钱,因为关系比较好当时并没有打借条。最近,我急需用钱,就找他还钱,可他总是找各种借口不见我,现在我都找不到他了,电话也关机了。现在我只有相关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请问,我该如何让我朋友还钱?

解答

孙玫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先生,您好!建议您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您的朋友主张还款。首先,虽然您当时没有让您朋友打借条,但好在您保留了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一般情况下,这类证据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在这些聊天记录中,您是否能证明双方真实身份呢?因为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明确发件人、收件人的真实身份,及其之间的关系,同时还需要确认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等等。为了保障您的权利,建议您及时调取、收集对您有利的证据,并将证据真实留存,以备不时之需。其次,您的转账记录可以与聊天记录相结合,证明您的朋友陆续向您借款几万元的事实。据此您可以持上述这些证据材料起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