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法规宣传进网站 > 正文

孩子打赏主播 钱款能否要回

2019-11-06 16:59:29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仁青卓玛   我来说两句

夏女士:我家里生意比较忙,没有办法一直围着13岁的儿子转,就给了他手机玩,没想到儿子为了玩游戏、打赏主播,竟然用手机支付了约2万元。请问,这个钱能要回来吗?

【解答】

李强(三明市梅列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夏女士,您好!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3岁小孩打赏主播2万元的这种行为无论定义为赠与还是消费,都与孩子的年龄、智力、经济能力和日常需求不匹配,也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因此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要求主播返还钱财。如果该主播采取恶意的手段诱骗、胁迫孩子进行支付,父母还可以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要求主播承担侵权责任。

(福建法治报记者 黄丽青 整理)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